內部稽覈組織及運作

壹、內部稽覈組織

一、為落實公司治理,強化內部控制與稽覈作業,本公司稽覈室直屬董事會,設總稽覈一人擔任稽覈主管,下轄稽覈員二人。

二、本公司總稽覈之任免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及董事會通過。

三、本公司內部稽覈人員之任免、考評、薪資報酬,依據「公司治理守則」第三條與本公司人事作業權責劃分辦法,由稽覈主管簽報董事長覈定。

貳、內部稽覈運作

一、稽覈範圍:包含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情形之稽覈,以及內部控制自行評估之覆核。

二、稽覈對象:包含本公司各單位及各子公司。

三、稽覈目的:在於協助董事會及經理人檢查及覆核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營運之效果與效率,並適時提供改進建議,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及作為檢討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之依據。

四、稽覈作業:

1、每年年底前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次年度之內部稽覈計劃,提報董事會通過,並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
2、稽覈作業分為計劃性及專案性稽覈兩種。
– 計劃性稽覈係指定期性、經常性之稽覈;
– 專案性稽覈則為不定期、因特殊目的所做之個案稽覈。
3、執行內部稽覈需訂定稽覈程序,包括稽覈項目、時間、程序及方法等。
4、稽覈員執行稽覈作業時,受檢單位需充分配合及協助,對要求提供之有關文件、資料,應及時提供,不得拖延拒絕。

五、稽覈報告:

1、執行稽覈作業後,將稽覈過程相關資訊做成稽覈工作底稿,稽覈結果並提出書面稽覈報告,每月彙整稽覈報告呈獨立董事核閱,總稽覈列席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報告內部稽覈作業執行成果。
2、稽覈報告於陳報覈定後,需加以追蹤,並定期作成追蹤報告,以確定相關單位,業已及時採取適當之措施,直到完全改善為止。